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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福: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的西沙、南沙群岛处理问题

发布者:1309005发布时间:2017-04-28浏览次数:3521

摘要:  二战结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派海军赴南海接收了一度被日本非法侵占的东沙、西沙、南沙等南海诸岛。海峡两岸均未被允许参加战后由美国单方面主持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和《旧金山和约》。从二战后东亚地区国际关系的角度看,该和约是第一个直接涉及西沙、南沙群岛主权问题的国际多边条约。从维护二战成果和战后秩序的角度看,和约明确规定日本应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 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和约虽没有明确规定将西沙、南沙群岛归还中国,但也没有任何否定中国拥有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规定或内容,更没有规定将这些岛屿归还给任何其他国家,没有给其他国家侵占南沙群岛提供任何法理支持。并且和约签署后相关国家的实践更能够证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该和约对中国维护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有着正面、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南沙群岛   旧金山和约   领土主权  抗日战争  

  

东沙、西沙、南沙等南海诸岛,二战期间曾经被日本侵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包括东沙、西沙、南沙等南海诸岛在内的被日本侵占的所有中国领土归还中国,中国政府派海军舰艇编队赴南海接收了东沙、西沙、南沙等南海诸岛。海峡两岸均未被允许参加战后美国单方面主持召开的旧金山和会,也没有签署、批准《旧金山和约》。该和约 规定了日本应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同时故意不提这些岛屿实际上已经归还中国的事实。多年来,越南、菲律宾为了侵占中国南沙群岛,一直试图从《旧金山和约》中寻找依据和借口。国外一些专家和国内个别学者也认为旧金山和会和《旧金山和约》造成“西沙、南沙群岛地位未定”并且埋下了引发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争端的“根由”。但这种论调是对《旧金山和约》的曲解,更是对战后南海诸岛早已归还中国这一历史事实的无视。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多年后,维护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维护二战成果和战后秩序的重要内容。正确剖析和评价战后处理、特别是《旧金山和约》,还原其历史的本来面目,在当前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法和历史事实的角度,全面阐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西沙、南沙群岛等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已被无可置疑地归还给了中国,而越南、菲律宾等国企图从《旧金山和约》中拼凑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的所谓依据的企图是完全徒劳的。 

  

一、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于1945年接受日本投降、1946年派海军舰艇编队赴南海正式接收东沙、西沙、南沙群岛,对南海诸岛恢复行使领土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战场以苏联红军攻占柏林为标志而宣告结束,而在亚洲战场则以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为标志而宣告结束。《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为战后中国接收西沙、南沙群岛、恢复行使领土主权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日本侵略中国时期,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领土一样被日本帝国主义肆意侵略和占领。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开始侵略中国东北三省。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随后,东沙、西沙、南沙群岛相继被日本占领。1939年2月日军攻占东沙群岛,2月28日入侵海南岛,3月1日占领西沙群岛,3月30日占领南沙群岛,并于4月9日由日本驻台湾总督府在一份政府公报中宣布,东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已划为日本帝国领土,属台湾高雄县管辖,并将南沙群岛改名为“新南群岛”。日军在南沙群岛的太平岛等岛屿建立电台、气象站、灯塔、营房、潜艇基地等,筹建机场和各种军事设施,并以南沙群岛为依托侵略南海周边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日本投降前夕,关于战后安排,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据此,中国有权收复被日军侵占的所有中国领土,包括散布在南海被日本侵占的西沙、南沙群岛。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侵占西沙、南沙群岛的日本驻军于8月26日宣布投降。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布命令,在越南北纬16度以北,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日军向中国战区司令投降。中国战区司令同时命令已从南沙群岛自动撤退到海南榆林港的日军向驻扎在此的中国驻军投降。 

    中国战区接受日本投降事宜与领土主权并不一定存在直接关系,因此,为体现中国政府收复所有被日本侵占领土、恢复行使中国领土主权,中华民国政府继1945年10月25日收复台湾之后,立即组织以海军为主的力量,协助广东省政府,南下正式接收西沙、南沙群岛。 

    1946年9月2日中华民国政府向有关机构发出节京陆字第10858号关于接收南海诸岛的训令,准备接收西沙、南沙群岛。同年9月13日,内政、外交、国防三部开会商谈,确定了有关接收的具体措施。 

    海军接收和进驻西沙、南沙群岛的筹备工作,由海军总司令部第二署海事处承办。海军总部调驱潜舰“永兴”号、坦克登陆舰“中建”号和护航驱逐舰“太平”号、坦克登陆舰“中业”号等四舰分别组成进驻西沙、南沙群岛舰队,分载国防部、内政部、空军总部、联勤总部、广州行辕、广东省政府等单位代表人员,以及技术暨测量人员、驻岛部队、电台、物资等,远航西沙、南沙。海军总司令部决定任命林遵为进驻西沙、南沙群岛舰队指挥官,并负责接收南沙的工作,姚汝钰为副指挥官,负责接收西沙的工作。 

    1946年11月6日,中建、永兴、太平、中业四舰在珠江口虎门汇齐启航,8日抵海南岛榆林港,增加了熟悉西沙、南沙群岛情况的渔民10余人及渔艇3艘。 

    中建、永兴两舰于1946年11月23日离榆林,翌日,即11月24日凌晨,抵达西沙永兴岛。29日上午,由接收专员萧次尹(广东省府委员)、海军总司令部上校科长姚汝钰、上尉参谋张君然与“永兴”、“中建”两舰官兵共同在永兴岛为收复西沙群岛纪念碑揭幕,并鸣炮升旗。纪念碑正面刻“海军收复西沙群岛纪念碑”及“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背面刻有“卫我南疆”四个大字。 

    太平、中业两舰于12月12日抵达太平岛。接收官兵们在岛上举行了接收南沙群岛的仪式,宣布太平岛归广东省管辖,在岛上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委任了管理处主任等一批官员,行使行政权力。接收官兵们在岛上升旗立碑,正面碑文为“南沙群岛太平岛”,背面刻“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重立”。随行的科技人员测绘了太平岛的地形图(1:10000),计算出全岛的陆地面积0.43平方千米;踏勘了岛上的自然环境,采集了生物、地质矿产和土壤标本等。 

    中国政府派舰队接收西沙、南沙群岛后,分别成立西沙、南沙群岛管理处并进驻人员,至此收复工作宣告完成。这是有史以来中国政府首次在西沙、南沙群岛设防,派兵驻守,设立驻地行政管理机构,结束了西沙、南沙群岛不设防、没有中国政府军队驻守的历史,揭开了中国政府对西沙、南沙群岛行使领土主权管辖的新的历史篇章。随后,中国政府又于1947年3月派“太平”舰接收并进驻东沙群岛。这样,一度被日本侵占的西沙、东沙、南沙群岛又被重新置于中国政府的主权管辖下。 

    中国政府以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家实践的方式,加强和完善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管辖,例如绘制南海诸岛地图,重新核定和公布南海诸岛地名,编写南海诸岛地理志,派人调查视察,举办西沙、南沙群岛物产展览会,明确行政管辖,定期补给和换防等。  

    1947年1月16日,国防部召集有关机关,开会讨论中国海军接收西沙、南沙群岛后的建设实施会议,决定“西南沙群岛应归入我国版图,其经纬度之界限,岛名之更订由内政部审订再飭出版机构遵办,并由教育部通飭各级学校。西南沙群岛之行政隶属问题,俟最近海南行政特别区奉准设立,即归该区统辖,目前暂由海军管理”。1947年4月14日内政部邀请各有关机关派员进行磋商,讨论《西南沙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案》,决定:“(1)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此项范围抗战前我国政府机关学校及书局出版物,均以此为准,并曾经内政部呈奉有案,仍照原案不变。(2)西南沙群岛主权之公布,由内政部命名后,附具图说,呈请国民政府备案,仍由内政部通告全国周知,在公布前,并由海军总司令部将各该群岛所属各岛,尽可能予以进驻。(3)西南沙群岛渔汛瞬届,前往各群岛渔民由海军总司令部及广东省政府予以保护及运输通讯等便利。”1947年12月内政部核定和调整了南海诸岛各岛群的名称,按照诸岛在南海海域所处的地理位置,把团沙群岛正式改为南沙群岛,把原来的南沙群岛正式改为中沙群岛。至于南海诸岛各岛礁的名称,亦由内政部方域司拟定,并正式公布《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 

    1948年2月,内政部方域司公开出版发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内政部方域司傅角今主编,王锡光等人编绘,商务印书馆印刷,1947年12月制版)。该图及附图《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海域划有11段断续界线,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南海诸岛均标绘在11段断续界线内。这是第一份由中国政府公开发行的印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地图。此后,中国政府官方出版的地图和民间出版的私人地图都依此办理。 

    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命令将东、西、中、南沙四个群岛一律划归广东省政府辖区,同时命令暂由海军总司令部管辖,并由海军所设置之东、西沙、南沙群岛管理处,执行各该群岛之军政事宜。海军定期对守岛士兵进行补给、换防并在岛上设立气象所和无线电台,开展气象观测工作,建立航标灯塔以及进行自然和资源调查。 

    中国政府的上述措施,是依据盟国的战后处理安排而采取的,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在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后为收复所有被日本侵占的领土而采取的合情、合理、合法行为,藉此向国际社会庄严宣布,一度被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重新成为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二、中国坚定维护和行使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国共内战与海峡两岸分裂并没有影响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这一基本立场和历史事实。海峡两岸均坚持西沙、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这一立场并行使管辖。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取得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但不久,中国陷入内战,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告成立,1950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海南岛,国民党从海南岛败退台湾岛,随后也从西沙、南沙群岛撤走其守备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随即继续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进行管辖和经营建设。 

    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隶属中国广东省管辖。1950年6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在政务院第三十八次政务会议上作《广东省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广东全境,有大陆,有海岛如东沙群岛区、西沙群岛区、中沙群岛区、南沙群岛、万山群岛等区”,叶剑英特别强调,“广东沿海及其海上岛屿,是处在国防的最前线。海岸线全长二千五百公里,沿海岛屿星罗棋布,如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群岛,又距离海岸甚遥。所以广东的实际疆域是包括着宽阔海面的。保护这些海岛及沿海口岸,使不受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海盗所侵占,就不仅和保护我神圣领土有关,也直接对广东大陆的治安有关”  

    1950年至1956年,广东省琼海县大批渔民不断前往南沙群岛进行渔业生产。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有关部门不断派遣人员到西沙群岛调查勘测、捕捞水产、开采磷肥、建立气象台,并对西沙群岛的渔民进行管理。例如,1953年,海南行政区水产公司在西沙群岛开采鸟粪。1955年5—6月,海南行政区组织由海南供销社、水利处、卫生处、建筑公司以及广东省农业厅等单位组成的西沙群岛调查勘探队。1955年起广东省有关部门对西沙群岛的鸟粪进行了开采和销售。 1959年3月,广东省决定在西沙群岛永兴岛正式成立县级政权机构“中国共产党西、南、中沙群岛工作委员会”(简称 “西沙工委”)和“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简称“西沙办事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在当地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开发建设工作,加强对西、南、中沙群岛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行政管辖。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行政建设,为开发南海海域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在办事处的筹划和安排下,海南人民组织了水产渔业公司,进行广泛的资源调查,渔业很快地发展起来。1959年冬至1960年4月,海南行政区水产局成立海南区西沙渔业生产指挥部,组织东部沿海各县渔船到南海诸岛海域进行鱼类生产。 

    中国政府公开声明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的图谋。1950年5月19日,中国政府针对菲律宾企图侵占南沙群岛的言论提出了严重警告,发表南海诸岛主权的声明。当时,菲总统季里诺5月17日在记者招待会上以挑衅式的口吻宣称:“如果国民党军队真的占领着团沙群岛(作者按:即今南沙群岛)则菲律宾就无须要求占领该地。如果在敌人手里,即威胁我们国家的安全。”季里诺为他的侵略企图制造一种荒谬的理论说:“根据国际公法,该群岛应该辖于最邻近的国家,而距离团沙群岛最近的国家就是菲律宾。”对此,中国政府指出:“菲律宾政府对于中国领土的这种荒谬宣传,显然是出于美国政府的指示。菲律宾挑衅者及其美国支持者必须放弃他们的这种冒险计划,否则必然引起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绝不容许南沙群岛及南海中其他任何属于中国的岛屿被外国侵犯。” 

    海峡两岸虽政治上相互不承认对方,但同属一个中国,均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坚定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尤其是就东沙、西沙、南沙、中沙等南海诸岛来说,海峡两岸均坚持南海诸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的立场,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对中国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侵犯。国共内战与海峡两岸分裂并没有影响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这一基本立场和历史事实。 

 

三、《旧金山和约》及后续的“日台条约”表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  

    (一)《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等重要国际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表明,被日本侵占的西沙、南沙群岛应该归还中国   

    关于领土问题的处置,是对日战后处理的重要内容。领土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基本方针已经在《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等重要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开罗宣言》申明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 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而《波兹坦公告》第 8 条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这就是说,所有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必须全部归还中国,《开罗宣言》除列举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外,还用“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及“等”字样表明,日本归还中国的领土并不是局限于所列举的“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还包括所有其他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东海的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南海的东沙、西沙、南沙群岛,二战期间被日本侵占,并被划归台湾管辖。这些领土当然包括在应该归还中国的领土范围之内。这是不言自明的。战后对日处理时,有关领土问题的处理理应严格按照《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旧金山和约》有无涉及西沙、南沙群岛条款及如何规定,均不影响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正如前述,早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准备和签订之前,中国政府已经正式完成了收复被日本非法侵占的西沙、南沙群岛的工作,并对西沙、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而就《旧金山和约》涉及西沙、南沙群岛条款来说,即使是在美国片面主导的旧金山和约准备过程中,1951年4月5日美国公布的《对日和约草案》没有明确提及“西沙、南沙群岛”字样,直至1951年7月12日美国与英国同时公布的所谓经过“修正”的“对日和约草案”才明确提及“西沙、南沙群岛”,并为此专设一款。 

    1950年10月26日,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在纽约以美国政府关于对日和约的备忘录一件递交苏联驻安理会代表马立克,未涉及西沙、南沙群岛。1951年4月5日美国公布的《对日和约草案》未明确提及“西沙、南沙群岛”字样,仅规定“日本放弃对朝鲜、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上的根据与要求”。 

    中国政府在1950年12月4日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1951年5月22日周恩来外长致苏联驻华大使的照会等官方表态中没有就“西沙、南沙群岛”作出反应,因为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当时的事实上,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特别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已经于1946年派海军舰艇编队赴南海正式接收了西沙、南沙群岛并派兵驻守。所以,中国政府没有必要就1951年4月5日美国公布的《对日和约草案》未明确提及“西沙、南沙群岛”做出反应。 

    在海峡对岸,台湾当局也是基于几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样的认识和理由,未就1951年4月5日美国公布的《对日和约草案》未明确提及“西沙、南沙群岛”做出公开反应。例如,1951年4月5日美国公布《对日和约草案》后,当时正积极与美国政府交涉以争取参加对日和会的国民党政府事实上也注意到了该条约草案没有对西沙、南沙群岛等领土的处置进行规定。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时任“外交部长”叶公超的理由是:“团沙群岛( 南沙群岛),我向认系我国领土。日军既系1939年4月占领并将其划归台湾高雄县管辖,但投降后,即由我派舰接收,并经我划归广东省管辖。日军之占领,我似宜视为战时占领性质,故无须日本在和约内放弃。再,菲、法两国,对该群岛现仍觊觎,将其加入( 和约) 第三条,不但无必要,且将招致纠纷。”因此,国民党政府没有就这个问题向美国提出修改和约草案相应条款的要求。叶公超的指示没有提及西沙群岛问题,而国民党政府同样也没有就西沙群岛问题向美国提出修约要求。 

    1951年7月12日美英两国政府同时公布了所谓经过“修正”的“对日和约草案”。这一所谓“修正草案”,和4月初发表的美国草案比较,在形式方面虽由原来的八章二十二条改为七章二十七条,但两者在内容与性质方面基本上是一般无二,只是在条文和个别字句做了修改。但在领土问题上,具体条款内容与格式上有了很大变化,将4月初草案涉及领土问题的第三条进行了分解并增加了涉及西沙、南沙群岛的内容,即修正为“第二章领土 第二条,……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己、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这是对日和约草案中首次出现西沙、南沙群岛字样。与前述草案只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不提归还中国一样,也只规定日本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一切权利要求而不提归还中国。美英为何在该草案中添加了“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美英两国没有做出任何公开的解释和说明。但从美国在该草案前后的外交活动与有关国家的反应来看,这是法国向美国提出交涉后的结果。1951年6月初,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为推动法国参加对日和会到访巴黎,法国方面向美国提出了西沙、南沙群岛的问题。7月12日美英公布的“对日和约草案”增加了涉西沙、南沙的条款后,法国外交部发言人在7月20日就此称:美英“和约草案是符合法国政府的见解的,特别是关于领土的条款”,它们“确定了法国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主权”。法国的言论无疑是对草案内容的一厢情愿的解读和故意歪曲,但可以由此认为,涉及“西沙、南沙群岛”条款的出现与法国的交涉密切相关,并且8月23的《人民日报》在题为“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国这种强盗行为”的评论报道中也认为,在美英所谓“对日和约草案定本”中,暴露美国阴谋侵犯我国南威等岛主权。 

    但无论美国真实原因或意图是什么,针对美国在领土问题上再次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只规定日本放弃西沙群岛和南威岛的一切权利要求而不明确其归属,中国政府及时表明坚定捍卫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立场。  

    1951年8月15日,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声明,谴责美英的和约草案破坏了《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中的协议,“只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和澎湖列岛及对于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的一切权利,而关于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将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交予和交还给苏联的协议却一字不提”。该声明紧接着强调指出,“同时,草案又故意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亦不提归还主权问题。实际上,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此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与此同时,《人民日报》也发表相关文章,详细介绍和阐述了西沙、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再次强调了中国政府坚定捍卫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严正立场。 

    因此,针对《旧金山和约》涉及西沙、南沙群岛的条款,中国政府已反复声明中国拥有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反复强调无论和约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影响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改变不了“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早已归还中国”的事实。并且中国政府均坚定、一贯地行使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管辖。 

    (三)《旧金山和约》的条款规定及后续日本官方立场、“日台和约”表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已归还中国  

    1.从《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根本不能得出“西沙、南沙群岛地位未定论”  

         对领土问题进行处理仅限于《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该条规定: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丁.日本放弃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有关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并接受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将托管制度推行于从前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各岛屿之措施。 

    戊.日本放弃对于南极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权利根据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论其是由于日本国民之活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获得的。  

    已.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上述六条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日本必须放弃的所有领土都没有规定主权归属。除西沙、南沙群岛外,和约对其他日本占领领土的处理,同样是只规定了日本放弃这些领土的一切权利,而没有规定将这些领土归还给谁。难道“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千岛群岛及库页岛”等等这些领土都是“地位未定”?显然不是。从和约内容和形式上看,《旧金山和约》没有规定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并不是特意安排的一个例外,而是和约关于领土问题处理的普遍做法。从《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至多可以认为,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旧金山和约》选择的实际上是一种不介入的立场,是一种对其主权归属不予置评的态度。 

    作为二战后盟国与战败国日本签订的和约,只规定战败国日本放弃其所侵占的领土却没有规定日本将这些领土归还给谁,这确实是很不正常。这反映了该和约的缺陷与不正常。但这种不正常只应给和约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带来消极影响,而不应对领土本身的归属地位产生消极影响。《旧金山和约》只规定了日本放弃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将其归还中国,这是和约的缺陷。这种缺陷只能说明和约的不合理、不公正,而不应该、也不会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一事实产生任何消极影响,不应该、也不会削弱或妨碍中国对这些岛屿的领土主权主张。  

    相反,《旧金山和约》的缺陷可以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来弥补。《开罗宣言》申明: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随后的《波茨坦公告》又予以重申。因此,在《旧金山和约》只规定日本放弃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与要求、而未明确规定将其归还给中国时,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应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来执行,即归还中国。并且依据国际法关于战败国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战败国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物归原主”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西沙、南沙群岛,在被日本占领前,属于中国。那么,日本战败放弃后,当然应该“物归原主”,归属中国。 

    2.“日台和约”的规定表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  

    旧金山和会后,日本于1952年同台湾当局签订所谓 “日台和约”。该“和约”第二条规定:“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所谓的“日台和约”是双边条约,该措辞表明,日本从法律上把西沙、南沙群岛看做与台湾、澎湖列岛等一样是中国的领土,把它们一起归还给了中国。日本此时在同台湾的“和约”中专门声明这一点,是对西沙、南沙群岛早已归属中国这一事实的再次认可。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在战后与越南、菲律宾等国签订的双边政治法律文件中,均未以任何方式提及西沙或南沙群岛。  

    3.日本,作为战败国、和约的当事国,无论是在二战前、战时,还是战后,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官方文件中,一直明确承认西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   

    1907年,日商西泽吉次侵占东沙岛后,中国政府与其进行了严正交涉,日本即承认东沙岛主权早已属于中国。1909年中日签署协定,日商自东沙岛撤离,东沙岛回归中国。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期间,也是承认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例如,当1938年7月3日法国占领西沙群岛时,日本虽早已觊觎西沙群岛,但为了阻止法国捷足先登,日本外务省立即于7月6日声明:“1900年及1921年英、法两国声明中,业经宣布西沙群岛系属海南岛行政区之一部,故目前安南或法国对西沙群岛之要求诚属不公。”1939年4月9日日本驻台湾总督府发布公报宣布,东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已划归为日本帝国领土,属台湾高雄县管辖,并将南沙群岛改名为“新南群岛”。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战败投降,侵占西沙、南沙群岛的日本驻军于8月26日宣布投降,并从西沙、南沙群岛自动撤退到海南榆林港,向驻扎在海南榆林港的中国驻军投降。 

    二战后,日本政府一直在多种场合和以多种形式承认西沙、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日本除在《旧金山和约》中承诺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外,1952年日本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签字推荐《标准世界地图集》,其中的第15图《东南亚图》就把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全部绘入中国版图。 

    1955年10月27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日本以及菲律宾、泰国、南越、澳大利亚、法国、美国等国和中国台湾当局的代表与会。会议通过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加强南沙群岛气象台的高空气象观测,以利国际航行。通过决议时,无一国提出异议或保留,说明与会的日本等国都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1964年由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在第19图中也有“南沙(中国)”的标注,表示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日本中国研究所编的《新中国年鉴》(1966年)也写道:“中国的沿海线,北从辽东半岛起,至南沙群岛约11000千米。”日本共同通讯社1972年出版的《世界年鉴》也记载:中国“除大陆部的领土外,有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及中国南海上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岛。”日本出版的《现代大百科辞典》也说:中国的领土“南到赤道附近的南沙群岛”。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署《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明确表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关于归还其侵占的中国领土的规定,实际上是再次表明了日本承认西沙、东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立场。 

    总之,从《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根本不能得出“西沙、南沙群岛地位未定论”。所谓“西沙、南沙群岛地位未定论”是对《旧金山和约》的故意曲解,更是对西沙、南沙群岛早已归还中国这一历史事实的无视。相反,无论是事实上,还是相关的国际文件,均能够充分证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中国。  


四、南海问题的起源与《旧金山和约》无关   

    任何把《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简单地看作是后来导致南海领土争端产生的“根源”或“祸根”的看法,也完全是错误的。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国际社会长期予以承认。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历朝政府一直不受干扰地行使对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等南海诸岛行使领土主权,中国人民在和平地开发和利用着这美丽富饶、资源丰富的南海诸岛。只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从清朝末年起,随着中国的国势衰微,外国列强侵略扩张的魔爪伸向了中国,中国的南海诸岛开始为帝国主义所染指。特别是20世纪30、40年代,法国、日本相继占领西沙、南沙群岛。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26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的规定,中国政府1946年组织以海军为主的力量,协助广东省政府,正式接收西沙、南沙群岛,竖立石碑,派兵驻守。随后又重新命定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个群岛及各个岛、礁、沙、滩的名称,宣告中外。法国殖民者二战后重返越南后,虽曾派海军强行在西沙群岛的珊瑚岛登陆,但在中国政府的质问下,法国驻华公使梅里蔼曾被迫表示,法国海军的行动“并非出于法国政府之指使”;后来法国自知理屈,力图避免正面交涉,提出用国际仲裁的办法来解决这个根本不存在的“纠纷”,但已被中国政府拒绝了。“这样,一度被外国非法侵占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又重新置于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随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和海洋开发特别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步伐不断加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南海周边国家纷纷单方面主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对南沙群岛部分或全部岛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并派兵占领岛礁,从而导致今日复杂敏感、涉及多国的南海问题。 

    《旧金山和约》对西沙、南沙群岛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是促使越南和菲律宾对南沙岛礁提出领土主张的根本原因。越南和菲律宾,连同马来西亚和文莱等,都是在南海地区发现大量油气资源、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正在形成的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才开始在南海地区提出所谓岛屿领土和海洋权益要求的。这些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方式方法、权利根据均是以发表有关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声明、绘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地图等方式,把南沙群岛的全部或部分岛礁及其海域划为本国海洋权利主张范围内,这些国家突出强调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代表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法律制度和原则,它们的权利主张与《旧金山和约》没有什么关联。 

    因此,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南海问题的产生和演变,实际上与《旧金山和约》没有任何直接联系。那种认为《旧金山和约》导致南海问题产生、或者称《旧金山和约》的有关规定埋下南海问题的“祸根”等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对《旧金山和约》相关规定的望文生义式解读和片面臆测,更是对西沙、南沙群岛在二战结束和抗日战争胜利后早已归还中国这段历史的无知。 


五、越南、菲律宾等国援引《旧金山和约》来为其侵占中国南海岛礁提供依据的做法,完全违背历史事实,是徒劳的   

    越南1975年统一前,一直明确承认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但1975年后,越南背信弃义,一改往日承认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的立场,开始声称西沙、南沙群岛属于越南,并全盘接受南越(1975年前越南不承认南越是代表越南的合法政府)关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的立场和论据。 

    在涉及旧金山和约问题上,南越多次声称,“在1951年旧金山签订对日和约的时候,越南重申了它对斯普拉特利和帕拉塞尔群岛拥有主权,参加会议的五十一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南越还把旧金山和会上苏联提的有关修正案没有得到通过一事故意曲解为“中国对帕拉塞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要求被绝大多数否定了”。南越外交部1975年5月《关于黄沙(帕拉塞尔)群岛和长沙(斯普拉特利)群岛的白皮书》称:“苏联的修正案要把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包括在中国的权利范围之内”,“在会议的第八次全体会议中被否决了。会议主席裁决这项修正案不合程序,该裁决得到四十三票对三票及一票弃权的支持。因此,中国对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要求被绝大多数否定了”。 

    南越还诡辩称,和约关于日本放弃西沙、南沙群岛一切权利的“己项”是“越南的权利”。南越外交部1975年5月《关于黄沙(帕拉塞尔)群岛和长沙(斯普拉特利)群岛的白皮书》称:“条约未规定哪些国家收回日本所放弃的具体领土。然而从上面所引,显然,每一项都是与某一国家有关,例如:--乙项:中国的权利。--丙项:苏联的权利。--丁项:后来给予美国的权利。--已项:越南的权利。” 

    越南为了达到侵占中国西沙、南沙群岛的目的,完全照搬了南越的说法,甚至变本加厉地称“在旧金山会议上,有关(故意隐去苏联代表团—作者注)将黄沙群岛与长沙群岛交还中国的提议也被否决”,“在旧金山会议上越南国家代表团团长(越南当年是不承认南越是代表越南的合法政府—作者注)发表声明重申越南对黄沙群岛与长沙群岛拥有永久主权,没有遇到哪个国家的反对或保留”。越南在1979年9月28日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越南对于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1982年1月28日越南外交部白皮书《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越南领土》等文件中也有类似表述。 

    其实,越南上述关于旧金山和约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是完全违背历史事实的。  

    首先,1951年9月7日,在旧金山和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由总理陈文友率领的南越政府代表团发表声明称“我们必须确认我们对历来就属于越南的长沙群岛和黄沙群岛的各种权益”。这是南越方面首度在国际上发出类似声音,之前一直是法国同中国方面进行外交交涉。南越政府在旧金山和会上的有关表态,没有取得任何参会方的支持,更没有被会议采纳,相反苏联代表的两次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否定了南越政府的主张。在和会上,苏联代表在大会发言时明确提出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属于中国,并就和约草案中只规定日本放弃而不明确归属的内容提出了修正案。苏联外长还举行记者招待会,再次声明了该立场。因此,所谓越南的声明“参加会议的五十一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完全是违背历史事实。尤为重要的是,不论是中国大陆还是台湾当局均未被允许参加旧金山和会,“参加会议的五十一国”根本就不包括中国。并且,在和会前后,中国政府已反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立场一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签署《旧金山和约》(1951年9月8日)和存放批准书时(1952年6月18日),“越南并没有坚持其在和会上的意见也没有附上任何声明来澄清它对帕拉塞尔(西沙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的立场”。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在战后早已接收西沙、南沙群岛,西沙、南沙群岛事实上已经恢复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越南所谓的“己项”是“越南的权利”,则是彻头彻尾的诡辩。《旧金山和约》在领土问题上,只规定日本放弃而未明确其所属,何来“己项”是“越南的权利” 相反,结合《旧金山和约》本身的规定以及和会后日本与台湾方面签署的双边条约看,可以有力地证明《旧金山和约》中关于领土问题的“乙项”、“己项”均是“中国的权利”。旧金山和会后,1952年日本在与台湾签订的双边和约中再次声明放弃“乙项”、“己项”所列内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越南与日本的任何双边协定、文件中均没有出现类似条款。并且日本政府在此前后的一系列官方行动中明确承认西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日本方面从来没有任何官方文件或官方行为显示承认或默认西沙、南沙群岛属于越南。 

    菲律宾声称,依据旧金山和约,南沙群岛处于“事实上的托管”、地位未定,待“盟国处理”等论调。例如,1971年7月11日,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在派兵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后宣称:“在1957年,我们通过当时的外交部长、已故总统卡洛斯·加西亚发表的一项声明确认:由于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署并缔结的对日和约,斯普拉特利群岛受同盟国的事实上的托管,根据这项和约,日本放弃它对这些岛屿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提出要求的权利”,“由于这种托管,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同盟国的允许和同意下都不得向这些岛屿的任何一个岛屿派军队”。1974年2月菲律宾外交部在给台湾当局的外交抗议照会中再次重申所谓“同盟国的事实上的托管”的说法,称,“从这个条约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不是割让给任何国家的,而是要归最近这次世界大战的同盟国处理的。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决不能通过在帕拉塞尔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附近使用武力或者炫耀武力而获得对它们的主权”。菲律宾还宣称该和约未规定放弃给哪一个国家,所以南沙群岛地位未定,应由战胜国家或联合国决定其归属或交由托管,进而又称“因为它们是无主的,不属于任何国家。因此,(菲律宾)可以通过占领而获得过这些岛屿的主权”。 

    菲律宾上述所谓《旧金山和约》表明南沙群岛“不是割让给任何国家的,而是要归最近这次世界大战的同盟国处理”、“受同盟国的事实上的托管”、“这些岛屿的领土归属没有解决”等说法是不值一驳的,是完全歪曲了《旧金山和约》关于领土战后处理的规定,更是与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已经正式接收西沙、南沙群岛的事实完全相违背。 

    首先,根本就不存在南沙群岛“盟国托管”之类的问题。在对日和约制订过程中,美国利用其对日军事占领的特权和优势地位,为将美国对日本的军事占领合法化、长期化,精心设计了托管安排,即“由联合国托管琉球和小笠原群岛,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为此,《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琉球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火山群岛——译者注:火山群岛即琉璜群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水,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这就是《旧金山和约》的托管规定,托管对象仅限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岛屿,根本就不涉及西沙、南沙群岛。该和约只是规定日本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要求,根本没有规定要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进行任何形式的“托管”。对于所谓“托管”一说,菲律宾无法提供盟国间存在支持这种主张的任何正式协议或文献。并且,战后中国正式接收了西沙、南沙群岛并派兵驻守,行使领土主权管辖,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菲律宾所谓的南沙群岛“受同盟国的事实上的托管”这一状况。 

    其次,从菲律宾在旧金山和会及和约制订期间的立场和表态来看,菲律宾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援引《旧金山和约》来主张其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菲律宾是旧金山和会的参加者,也是《旧金山和约》签署国。在旧金山和会及和约制订期间,菲律宾仅对和约草案中有关赔偿问题的条款表达过意见,对和约草案中关于西沙、南沙群岛的条款没有表达任何意见。 “对在旧金山和会期间,苏联代表的发言以及南越代表的发言,菲律宾并没有表示反对”。在旧金山和会前后,中国就对日和约草案反复发表声明,强调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菲律宾也没有表达任何反对意见。菲律宾在签署或批准和约时也未表达任何与南沙群岛有关的意见。对菲律宾上述态度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菲律宾根本就不认为南沙群岛是其领土。 

    第三,菲律宾所谓南沙群岛“地位未定、无主土地”的论调更是没有任何国际法和事实依据。在日本投降后、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前的1946年12月,中国政府已派军舰接收了西沙、南沙群岛,并派兵驻扎。这一历史事实不容否认。任何国家都无法依据《旧金山和约》及有关的法律文件来声称南沙群岛是“地位未定”,或是“无主土地”,更不能把南沙群岛当作无主土地通过占领而获得主权。 

    第四,菲律宾本来对南沙群岛就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在历史上从未涉足南沙群岛”。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菲律宾的领土范围早已由一系列国际条约所确定,其中无一涉及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含黄岩岛),无一将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含黄岩岛)纳入菲领土范围。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简称“三条约”)等明确规定了菲领土界限西限以东经118°为界,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含黄岩岛)在此范围之外。1935年菲宪法重申了三条约的法律效力,再次明文确认了菲领土范围不包括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含黄岩岛)。尤为需要强调的是,美国于1946年宣布菲律宾“独立”后,又与菲律宾在1947年签署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52年签署菲美军事同盟条约。这些条约均重申了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的重要地位和有效性。有关菲律宾领土范围的条约均不涉及南沙群岛和黄岩岛,菲律宾出版的官方地图从未将南沙群岛和黄岩岛标绘在其领土范围之内。 

    菲律宾在脱离美国殖民统治前夕注意到南沙群岛并有非分之想,但由于其领土范围根本不包括南沙群岛,美国也从来不支持菲方的想法。1947年菲律宾获得独立后仍然不时流露出对南沙群岛的野心,但一直遮遮掩掩,不敢公开正式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即使是1950年5月17日菲总统季里诺在记者招待会上作出了关于“如果国民党军队真的占领着团沙群岛(作者按:即今南沙群岛)则菲律宾就无须要求占领该地。如果在敌人手里,即威胁我们国家的安全”的表态,但这一表态真正表达出来的含义仍然是对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异议,是可以接受的。1955年10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上,菲律宾未对有关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的决议提出任何异议或保留。即使是在1956年,菲律宾航海学校校长克洛马宣称在南海发现新的无主地(实际上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成立所谓“自由共和国”并要求菲律宾政府宣布拥有领土主权时,菲律宾政府也只是不明确、非正式地表达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野心。当时的菲律宾外交部长加西亚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曾说,南中国海上包括太平岛和南威岛在内的一群岛屿,“理应”属于菲律宾,理由是它们距离菲律宾最近。但在面对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当局的强烈抗议时,菲律宾政府刻意与克洛马的狂妄冒险活动保持距离,没有正式明确地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直到1970年代,菲律宾才开始正式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提出领土要求并派兵占领部分南沙岛屿。为达到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目的,菲律宾开始编造各种借口、理由或依据,其中之一便是拿《旧金山和约》说事。但菲律宾这种拿《旧金山和约》说事的行为,纯粹是找借口、找依据,根本站不住脚。 

  

结束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已派员接收了被日本非法占领的西沙、南沙群岛,并完全符合战后处理的原则与规定。在《旧金山和约》签订前,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已收归中国。中国坚持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维护二战成果和战后秩序的体现。  

    《旧金山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西沙、南沙群岛归还中国,但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战后处理文件,所有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理应归还中国。日本在和约签署后与中国台湾当局签订“双边条约”,重申了和约中关于日本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的条款,这是在双边文件中确认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在战后与越南、菲律宾等国签订的双边文件中均未以任何方式提及和约中的有关西沙、南沙群岛条款。 

    《旧金山和约》没有明确规定将西沙、南沙群岛归还中国,同时也没有任何否定中国拥有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规定或内容。和约并未作出任何不利于中国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规定。和约中没有任何规定能影响或阻碍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行使领土主权。《旧金山和约》没有明确规定将西沙、南沙群岛归还中国,但它同样也没有规定将这些岛屿归还给别的其他国家。也就是说,和约没有给其他国家侵占西沙或南沙群岛提供任何法理支持或可乘之机。  

    从《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根本不能得出“西沙、南沙群岛地位未定论”。所谓《旧金山和约》的有关规定导致“西沙、南沙群岛地位未定论”是完全错误的。那种认为《旧金山和约》的有关规定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一事实有消极、负面影响的看法,也是错误的,是对《旧金山和约》的故意曲解,更是对西沙、南沙群岛早已归还中国这一历史事实的无视。相反,无论是事实上,还是相关的国际文件,均能够充分证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中国。《旧金山和约》签署后有关国家的政策和实践更能够有力证明西沙、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 

    美国、日本等国是《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国。日本已经在和约中宣布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无权对中国坚持行使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说三道四。并且,日本,作为战败国、和约的当事国,无论是在二战前、战时,还是战后,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官方文件中,一直明确承认西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美国、日本无权对中国政府维护和行使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措施评头论足,更无权进行诬蔑、指责。 

    对越南、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来说,根本无法援引《旧金山和约》来为其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提供依据。越南曾经公开承认西沙、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菲律宾曾经公开承认南沙群岛、黄岩岛不在其领土范围内。越、菲企图从《旧金山和约》中找到侵占中国南海岛屿的所谓“依据”,完全是徒劳的。并且,不仅是徒劳的,相反,可以更雄辩地证明,中国政府一直坚定、一贯地维护和行使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张良福,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南海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来源:《中国国际法年刊(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