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国防部4月6日发表的声明(Statement from Pentagon Spokesman Capt. Jeff Davis on U.S. strike in Syria),根据美国总统的指令,美国军队在美国东部时间当日20时40分左右(叙利亚当地时间7日4时40分左右)向叙利亚的一个空军机场发动了导弹袭击,此举是针对叙利亚4日在Khan Sheikhoun使用化学武器的反应,这次化武袭击导致上百名叙利亚无辜民众伤亡,包括妇女和儿童。
以法律的视角看,美国国防部的这则声明还是别具匠心的,从多个角度对美此次使用武力进行了包装,企图为这次军事行动包装合法性的外衣,特别是从武装冲突法(亦称国际人道法)的角度进行包装。可以肯定的讲,这则声明一定是经过美国防部“扎哥(JAG)”审查过的。第一,强调对军事目标和民事目标的区分,指出美袭击的目标是飞机、机库、油库、弹药库和雷达,并如以往一样采取了避免平民伤亡的特别措施(took extraordinary measures to avoid civilian casualties),言外之意是美军遵守了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第二,强调实施袭击时采取了一切减少机场人员伤亡的预防措施(Every precaution was taken to execute this strike with minimal risk to personnel at the airfield),并利用既有渠道提前对俄军进行了通报,言外之意就是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采取了预防措施。第三,突出使用了“成比例的(proportionate)”这个国际法上自卫权概念当中的专门术语。行内人都知道,必要性(necessity)原则和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原则是自卫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以上是美国国防部的一面之词。如其在南联盟、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等场合使用武力一样,美历次动武都会对其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进行说明,但这也仅是美方的一面之词。正如2003年伊拉克战争一样,美声称萨达姆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未经安理会授权对伊拉克动武,但美国使用武力是否合法并非由美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来判定,最终对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判定应当是依据事实和法律。
判断一个国家使用武力是否合法通常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使用武力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使用武力是否符合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动武程序和要求。在国际法层面,调整武力使用的国际法规则包括战争权(Jus at Bellum)和战时法(Jus in Bello)两类规则体系。
战争权是个古老的概念,通俗讲就是诉诸武力的权利,即一个国家是否有权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调整诉诸武力的权利的国际规则以自卫权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下的集体安全体制为基础,据此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主要包括行使自卫权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两种情况。战时法是关于调整武装冲突中具体如何开展战争行为的法律,这类国际法规则包括可以合法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对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保护两部分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法或国际人道法。
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回过头来考察美军这次对叙利亚动武是否符合国际法。首先,从战争权的角度,这次美对叙动武既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也很难说符合国际法上自卫的情况。特别是美国防部在声明中只援引了“比例性”这一原则,但对“必要性”只字未提,这种选择性使用对于普通公众而言非常具有欺骗性,而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尽管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叙政府军使用了化学武器,目前的指控仅是美军根据自己的情报做出的分析判断——2003年伊拉克战争美军使用武力也是根据自己的情报做出的判断,但是,退一万步讲,即使真的是叙利亚政府军使用了化学武器,这并不构成美国行使自卫权的合法依据,因为叙利亚政府军对叛军使用化学武器并不构成对美国的武力攻击,尽管这如果属实的话可能会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战争罪行。也就是说,叙利亚政府军是否真的使用化学武器和美国对叙利亚使用武力是否合法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这并未对美国本土构成直接的武力攻击或威胁。可以想见的是,美国的法律官员和西方的学者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从其他方面为美国使用武力寻找国际法上的合法依据,比如援引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的责任”等等,但前者既没有条约法依据也未形成习惯法,后者并不能提供一个国家单方面使用武力的依据,联合国在系列决议中都明确,以使用武力的方式履行“保护的责任”必须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从实践上看,在非洲的许多地方都存在所谓人道主义灾难,但美国并未对此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除了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外,不能不说动武的实质原因更多是政治上的考虑。综上,从战争权的角度讲,美国对叙动武不符合国际法,并可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侵略行为。
其次,从战时法的角度,尽管美在声明中一再强调其对武装冲突法的遵守,但这都是其一面之词,不能作为美军是否真的在袭击行动中履行了其国际人道法义务的证明。至少,从中立的角度,叙利亚国内媒体也报道了美军袭击致使平民伤亡的情况。根据叙利亚官方新闻机构(SANA)的报道,美导弹袭击共造成9名平民死亡,包括4名儿童。既然连特朗普本人都称其许多媒体为虚假新闻(fake news),加之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前车之鉴,国际社会又凭什么只相信美方的说法和报道呢。所以,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目前还很难说美军没有违反国际法。
在美国国内法层面,按照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美国宪法将宣战权赋予立法机构(即国会),将战争实施和指挥权赋予行政机构(即总统),原则上总统在海外发动战争需要国会事先授权,但在现实中,美国积累了在现行宪政体制下不经国会授权即由总统授权使用武力的行政惯例,并为国会默许。特别是1973年“战争权利决议案”(War Powers Resolution,WPR)对立法和行政机构在战争权的分权制衡方面做了一些重申,并明确了一些要求。比如,总统在未经宣战即动武的48小时之内要向国会报告,总统在60天(必要情况下90天)内必须终止上述武力行动。囿与篇幅所限,简单归纳一下,美在海外使用武力的合法依据有两种:一是事先经国会批准(宪法第一条);二是总统行使其三军总司令和行政首脑的职能(宪法第二条),但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战争权利决议案”规定的程序。
这次美对叙利亚动武显然没有事先获取国会的授权,应当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也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很大争议。美众议院少数党领袖洛佩兹(Nancy Pelosi)已经呼吁国会结束休会,赶紧上班讨论是否授权对叙利亚动武问题。比较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就在2013年8月,针对美政府讨论武力应对其指控的叙利亚政府军使用化学武器,美现任总统特朗普在推特上发文批评奥巴马说:“除了更多债务和可能会更长的武装冲突外,我们轰炸叙利亚又能获得什么呢?奥巴马需要获取国会授权。(What will we get for bombing Syria besides more debt and a possible long term conflict? Obama needs Congressional approval)”这次特朗普自己食言未经国会批准对叙利亚动武,不能不说是自己给自己打脸的行为。尽管多数国会议员对特朗普对叙动武决定表示欢迎,但也都认为,如果特朗普这次不是一锤子买卖的话,后续的行动需要获得国会的正式授权,另有少数议员(如Sen. Tim Kaine, D-Va.)则明确将特朗普这种未经国会授权使用武力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
2003年美国未经安理会授权单方面对伊拉克使用武力后保守诟病,英国政府去年专门出台了《伊拉克调查报告》(即“齐尔考特”)调查英国2003年入侵和占领伊拉克的决策及极其后果。与小布什政府相比,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美国奥巴马政府对外使用武力的政策有所回收,不再大张旗鼓的鼓吹单边主义。这次美国特朗普政府在不构成行使自卫权的情况下未经安理会授权对叙利亚单方面使用武力,明显违反了国际法,不得不让人怀疑美国会再次走向单边主义的危险边缘,这必将会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集体安全体制构成重大威胁和挑战,值得国际社会保持关注。(刘海洋 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来源:《直播港澳台》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