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深圳卫视特约评论员、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一早起来发现经常在南海仲裁案上批评中国的古举伦(Julian Gu)教授又在法律战博客(www.lawfareblog.com)上发表批评中国的言论了,贴子的题目是《中国在南海捕获美国海军无人航行器毫无法律根据》。
在这篇文章中,古教授构建了一个看似逻辑严密的批评中方行为的观点体系:第一,事发地点在苏比克湾西北50海里,既在菲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也在中方以黄岩岛为基础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理论上属中菲专属经济区重合区域,但由于仲裁案裁定黄岩岛仅有12海里领海,因此如果中方主张美“鲍迪奇”号测量船及其潜航器在中国专属区内没有依据。第二,退一步,即使无视仲裁结果承认事发地点在中方专属经济区内,中方对其捕获行为依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美方及多数国家认为海军舰船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进行任何军事行动的自由,中方则一直坚称有权限制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和测量活动。第三,再退一步,即使承认中方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禁止军事侦察船的活动,中方的捕获行为依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古教授认为美方无人水下航行器的行为就不构成军事侦察行动,其只是为军事目的搜集海洋数据。
既然是打法律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进一步了解事实在网上一查,果然发现,不但美国官方网站发声,CNN、路透、法新等各家媒体也都进行了报道。从美方提供的信息看,事件发生在菲律宾苏比克湾海空基地西北50海里处,中方一艘“大浪-3”级援潜救生船用小艇回收了美方所投放两个无人水下航行器(UUV)中的一个,美方认为航行器属享有主权豁免的美国船舶,中方应当立即归还并遵守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法律义务。美国防部已经通过适当的政府间渠道呼吁中方立即归还在南海海域非法捕获的无人水下航行器。
从中方的信息看,目前中国官方尚未回应,仅有的事实信息是《环球时报》引述中方消息人士称, “中国海军一艘救捞船在南海有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为预防发生航行安全问题,对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中方已收到美方对该装置的认领请求,双方有关部门保持着顺畅的沟通渠道,相信此事会得到顺利解决。”
以上是目前阶段所能获取的中美双方对该事件提供的事实信息,构成了对该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回应古举伦教授观点的基础。通过以上的事实分析,我认为古教授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而且他是故意犯的这个逻辑错误,目的就是为了为他本人以及西方媒体对中方行为的污名化寻找法律依据。古教授的这个错误逻辑就是,他对中方的一切批判是建立在认为中方船舶捕获水下航行器是在行使对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基础上。但是,从目前的事实看,没有任何信息说明中方捕获美方水下无人航行器是基于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侦察行动行使专属管辖权。所以,古教授批评中方捕获行为的逻辑前提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其对中国的批评是建立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基础上,纯粹是为了批评中国编造一个逻辑前提。
退一步讲(套用一下古教授的逻辑),即使承认古教授批评中方的逻辑是存在的,即中方捕获行为在性质上是在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对军事测量行为行使管辖权,古教授的论据论点依然存在许多事实和法律错误。比如,关于事发地点是否在中菲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古教授认为仲裁案裁定黄岩岛只享有领海,这一点中方早已多次重申立场,不承认仲裁裁决。其实不光是中国不承认,许多国家都持相同立场。引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释》主编迈伦·诺德奎斯特(Myron Nordquist)的话说:“如果引用仲裁庭适用的标准,如此理解产生的结果就是连香港和新加坡都可能是礁。”“如果相同标准适用于美国,比如位于太平洋中间的美属约翰斯顿岛,现在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它的一些基本指标远不及太平岛,所以这对美属岛屿也是非常不利的,根据这个标准它们都将不是岛屿。”再比如,古教授认为美方无人水下航行器的行为不构成军事侦察行动,其只是为军事目的搜集海洋数据。这种主张完全就是“白马非马”的主张,为军事目的搜集海洋数据与军事侦察行动有什么区别吗?笔者想不通。
CNN报道
至于美方媒体的报道,更不值一驳。尤其是CNN在报道中非常恶劣,用了中方“偷”美方潜航器的标题和说法,反映出CNN捏造事实、污蔑中国的一贯做法。连美国官方网站都声称,事件发生在不足500码的区域内,而且双方一线官兵保持着通联。既然是在如此近的距离内当面捕获,又怎么能诬赖中方是“偷”呢。CNN这种报道手法,是其在报道中方在藏区反恐维稳行动中偷梁换柱做法的延续。难怪现在中国人批评一个人经常弄虚作假会说:你这个人太CNN了。
至于到底中方为什么要捕获美国海军水下航行器,从《环球时报》援引中方消息人士的表述,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是中方为维护海上航行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这也是中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安全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体现,尽管这些公约的条款并不一定直接适用于军舰。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关于船旗国的义务就规定,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特别是,按照美方的说法,中方船舶是“大浪-3”级援潜救生船,这种专业搜救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本来就会对船舶周围海域保持警惕,在作业过程中捞起一具不明物体也是正常的,这就像一辆机械垃圾清扫车在作业过程中收回一听可乐罐一样,非常自然的事情。反过来讲,如果中国船舶对这具不明装置置之不理,万一过往船舶撞到上面发生海上航行安全事故,难道还要找美国人索要国际赔偿吗?从这个角度讲,这起事件纯粹是一起偶发的技术事件,笔者看不出一线水兵在操作的时候还想着南海局势或中美关系,那种危言耸听把一起纯粹技术事件与中方战略层面应对特朗普蔡英文通话挂起钩来的解读,再次反映了西方媒体刻意制造中国威胁论,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所以,说美国是南海和平稳定的麻烦制造者一点没错。
最后,捕获行为本身和对捕获品的处置完全是两个问题。中方船舶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在大海上捕获一具不明水下航行器,这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这就像我们走在大街上捡到一个钱包一样,捡钱包归还物主是拾金不昧,但前提是失主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这钱包是他的。因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这具水下无人航行器是美军方的,考虑到这具航行器作为“鲍迪奇” 号测量船上的军用设备属于美国国家财产,似乎应当将这具水下无人航行器归还美方为宜,当然这取决于美方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所以,不能将捕获行为本身和对捕获品的处置混为一谈。中国海军也越来越多地走向远海,如果我们的军舰在航行过程中丢了装具,我们当然也希望捡到的人还给我们。所以,那些在网上点赞认为可以扣押潜航器的网民似乎有点占小便宜的心理。相信咱们中国有自己研发的先进无人潜航设备,大可不必稀罕美国这点东西。
最后的最后,尽管这件事情事发偶然,但也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是美国长期在亚太海域的海空抵近侦察和情报搜集活动,这是产生类似事件的根源所在。笔者注意到这个“鲍迪奇” 号测量船经常在中国附近海域转悠。美国军舰不远万里来中国近海海域进行非法测量活动是常有的事情,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的相关国内法,危害中国主权安全,美国理应停止此类活动。换句话说,如果美国根本就不来,这件事自然就不会发生,这正是偶然中的必然。
(来源:《直播港澳台》 201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