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协同创新中心
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技[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高校及相关部门要依据上述文件,认真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规划、组织和培育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部署,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针对当前高校改革整体性和系统性推进的要求,发挥高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落实各方面的政策支持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教育部 财政部
2014年4月5日
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支撑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更加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明确教育部、财政部组织认定并给予支持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重点任务、发展目标和领域布局,更有针对性地引导高校和地方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与组建,经“2011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汇聚优秀创新团队,聚集各类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国际合作交流,优化创新环境,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使2011协同创新中心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引领中心建设
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不断凝练、落实和完成重大协同创新任务,是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主线。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既是国家需求、问题导向的体现,也是核心协同单位能力和地位的体现,更是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基础和条件。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组织和完成的质量、水平与贡献,是评价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依据。
(二)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凝练、落实和完成,通过不断创新机制,汇聚队伍、整合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是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创新能力的根本方式。要以人员聘用、考核评价、收入分配制度创新推动高水平、多元化、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推动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提升,以资源配置方式和科研组织模式的创新推动创新能力的提升,以中国特色的访问学者制度的建立和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国际化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认定与管理方式
坚持把质量作为“2011计划”实施的核心,建立健全评审认定、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按照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实效的认定标准,择优择强,宁缺毋滥,严控认定数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并取得明显培育成效。建立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全程绩效管理模式,加强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动态调整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奖优罚劣,并建立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层实施、协调发展
鼓励引导高校和地方实质性地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组建,科学定位,因地制宜。高校和地方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教育部、财政部认定为目标,应以转变高校发展方式、形成优势特色、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能力为目标,扎实推进,真抓实干,力求实效。协调推进各类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重点推进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和行业产业类型中心建设,适度发展区域发展类型中心,促进教育、科技、经济、文化互动。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面向重大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
以国家急需为导向、以承担并完成重大创新任务为目标开展协同创新,是构建协同创新中心的前提和条件。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必须以承担并完成对国家、行业企业、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协同创新任务为切入点,设计中心的建设思路与发展目标,明确主要协同单位的资源贡献、政策支持和任务担当,完善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与运行方式,构建需求牵引、问题导向、各具特色、满足重大任务要求的协同创新模式。
(二)探索先进的协同创新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高校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以重大协同需求为牵引,加快推进高校人事管理、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科研组织、国际合作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的综合改革,建立并形成更加有效的协同创新机制。要因地制宜,做好顶层设计,抓住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整体、协调、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努力突破制约高校协同创新的内部制度性瓶颈。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方面的不同优势,营造制度先进、充满活力的协同创新环境。
(三)形成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能力
坚持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建设宗旨,在“高层次创新人才聚集和培养的能力、需求牵引下的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能力、有组织的科研能力”的提升上下功夫。围绕重大需求和重大任务,汇聚一流的人才和团队、优势的学科和平台、优质的科研资源和条件。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对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带动作用,加快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和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的发展,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充分体现人才是核心、学科是基础、科研是支撑的建设思路,提升高校综合创新能力,推动高校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建立相对独立,高效、开放的运行方式
协同创新中心是由依托高校和协同单位管理的相对独立的运行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有自主权。依托高校和协同单位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也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和决策机构的核心组成。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创新资源,处理好与校内院系之间、与现有基地和平台之间、以及与外部机构之间的关系,扩大人员的互聘、合作与交流,加强成果和仪器设备的共享,建立切实的开放机制,形成相对独立、一定规模的科研实体,支撑高校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
(五)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的科研创新
围绕协同创新的重大需求,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明确创新目标和实施路径,增强有组织的创新能力。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的绩效管理模式,将人员选聘、资源配置、科研评价、人员激励与重大任务和创新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各团队的任务、职责和产出。注重原始创新和重大创新成果的集成,体现成果的重大性、整体性和标志性。注重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将社会评价作为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注重国际创新资源的引进和利用,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扩大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四、发展目标
2013年至2017年,教育部、财政部选择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迫切的领域,择优、择重认定不超过80个2011协同创新中心。探索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建立绩效管理与考评方法,形成“2011计划”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的良性机制。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一些国际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重大标志性成果,为推进高校综合改革、转变高校发展方式探索道路并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之后,在总结“2011计划”实施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科技体制、财税体制等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动态调整组织实施方式,进一步优化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协同创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各类协同创新中心发展目标如下:
(一)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
以“追求卓越、促进交叉、国际接轨、世界一流”为建设宗旨,经过改革发展,使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汇聚一流人才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学术中心。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引领该领域前沿的部分新方向和新兴学科。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学术影响力进入国际前列,总体实力达到该领域的世界一流水平。
2.汇聚形成国际化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培养出具备国际化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人才培养水平为国际一流大学和顶尖科研机构认可。
3.开展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或承办该领域国际顶尖学术会议、学术期刊,与国内外一流的大学、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成为全球杰出科学家访问、交流最为活跃的中心之一。
4.建立国际化的人员聘用、人才选拔、学生培养、科研组织与管理等新模式,形成以原始创新的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与激励体系,构建多元、融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文化。
(二)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以“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发展”为建设宗旨,经过改革发展,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服务重大决策的国家智库,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引领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和理论创新的前沿阵地,高水平人才汇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国际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围绕党和政府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汇聚多学科力量,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2.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出一批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的标志性成果,积极开展优秀文化的传播普及,提升全民文化素质,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3.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坚持问题导向,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与交融,成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孵化器和推进器,引领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复合型人才的联合培养,深化评价和人事制度改革,汇聚国内外相关领域一流人才和团队,成为我国在该领域最高水平的人才汇聚、创新人才培养和国际高端人才交流的基地。
(三)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
以“支撑传统、引领新兴、产学融合、贡献重大”为建设宗旨,经过改革发展,使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我国行业产业前瞻与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基地,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转化平台,高端行业产业人才的培养摇篮。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紧密围绕国家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重大需求,以重大创新任务为牵引,产出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体系以及系统解决方案,支撑引领行业产业技术进步作用显著。
2.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产生,依托的主体学科进入了国际领先行列。聚集该领域杰出人才和国际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为行业产业持续培养出高水平、实用化的技术领军人才。
3.与该领域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重大研发与应用平台,形成高校与行业产业融合发展的技术创新模式,产业获益明显,社会贡献突出,自主发展能力强劲。
4.形成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评聘和有组织创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贡献和服务为导向的评价与激励体系,构建面向需求、校企联合的学生培养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间的人员互动,形成了多元、融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
(四)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以“政府主导、区域急需、创新引领、影响突出”为建设宗旨,经过改革发展,使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的核心阵地,促进区域重大成果转移和辐射的重要平台,创新人才集聚和培养的区域中心。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紧密围绕区域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区域重大创新任务为牵引,产出一批具有重大带动和影响的创新成果,促进区域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为地方政府提供重大战略咨询和服务。
2.广泛汇聚服务区域创新发展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力量,培养大量满足区域需企业的高端实用型人才,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兴学科,形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学科体系。
3.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广泛集聚区域创新资源和要素,形成政府主导、依托高校、产学研用紧密协同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移新模式,产业获益明显,区域贡献突出,自主发展能力强劲。
4.形成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和有组织创新机制,建立以贡献和服务为导向的评价与激励体系,构建面向区域需求、校企联合的学生培养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间的人员互动,形成多元、融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
五、优先领域
(一)面向科学前沿类协同创新中心
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基础研究重点领域与方向,结合高校基础研究优势和特色,以前沿科学和交叉科学为重点,开展面向科学前沿类的协同创新。
1.前沿科学。围绕当今国际科学前沿的重大问题和基础科学发展的新方向与新要求,重点推进量子调控与凝聚态物理、极端条件物质科学、新物质创造与转化的化学科学、生命过程的分子表达与调控、系统生物学与遗传发育、脑与认知科学、地球系统科学、核心数学与应用以及量子计算与信息等领域的协同创新。
2.交叉科学。围绕当前国际共同关注的人类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重点推进全球变化与灾害科学、区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整合生态学、海洋科学、计算智能、材料科学、能源科学、重大疾病与转化医学、系统生物医学、现代农业生物学以及工程科学等领域的协同创新。
(二)面向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
依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结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优势和特色,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兼顾理论创新与解决现实问题,开展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类的协同创新。
1.经济建设。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财税体制改革、城乡发展一体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2.政治建设。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中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3.文化建设。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文化管理、现代文化市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开放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4.社会建设。围绕更好地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就业创业、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社会治理、食品与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5.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6.党的建设。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7.外交与国际问题。围绕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等重大问题,重点推进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周边环境与外交、新兴国家崛起、海洋强国战略、全球治理、以及反恐维和等重点领域的协同创新。
(三)面向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产业“十二五”发展的规划等,结合高校的优势和特色,以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开展面向行业产业类的协同创新。
1.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围绕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推进钢铁冶金、能源化工、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重大装备制造、农业现代化、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现代纺织以及国防科技等领域的协同创新。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重大关键问题、核心技术与装备、系统集成能力等,重点推进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教育信息化等领域的协同创新。
(四)面向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地方、区域“十二五”的重点发展规划等,结合区域高校的优势和特色,以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开展面向区域发展类的协同创新。
1.区域经济建设。围绕区域支柱和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与关键技术问题,以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为核心,重点推进新材料、电子信息、汽车工业、装备制造、民用航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海洋开发、化工冶金、能源与矿产资源开发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协同创新。
2.区域社会发展。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政府、公众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以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协同创新。
六、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规划的落实,在“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与措施,支持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心建设任务的完成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强化高校主体责任,优先支持中心发展
高校是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应进一步增强依托高校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中心的组织管理与领导机构,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中心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心改革和运行的自主权,确立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高校的优先发展地位,激发中心自身的改革动力与活力,为中心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保障措施,并确保相关支持和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建立协同创新体内以及校内各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协调推进。要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资源与条件,积极拓展社会的投入渠道,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增强中心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之成为高校改革开放的桥头堡,优先发展的试验区。鼓励高校和中心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支持,形成政策和资金的多元化支持格局,发挥集聚效应。
(二)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增强高校改革自主权
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关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的意见》,为高校综合改革和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创造更加宽松、更加有利的环境氛围。一是进一步增强高校改革自主权。在教育部已有管理权限下放的基础上,将依托2011协同创新中心,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招生改革、人才培养、学科设置以及人员聘用与绩效考核等方面改革的自主权;二是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倾斜支持。在研究生培养指标、人才计划、出国访问学习、重大科研任务申报等方面给予中心优先支持或申报单列;三是加强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商,逐步争取在国家重大研究任务、基地与平台建设、重大人才计划等方面给予中心优先或独立支持。
(三)落实专项经费支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支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高校和中心应统筹规划各项经费,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中央财政按照分类支持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确定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分年度下达。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内,中心可自主安排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动态调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各依托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规范中心管理运行,建立绩效考评和退出机制
教育部、财政部制订《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明确中心建设运行的基本要求、组织管理以及各方职责等,建立绩效考评机制。通过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要按照“目标导向、自主管理、阶段评估、注重贡献”的要求,根据重大需求和重大创新任务,编制中心未来四年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定。每年由牵头高校负责报送中心上一年度的执行状况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认定满两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将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中心发展规划的调整建议。认定满四年后,由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并建立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
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教育部、财政部对通过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如下政策支持的意见:
1.支持中心优先改革发展。中心是高校改革优先发展的试验区,按照政策与经费并重的多元化支持原则,从中心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地方、高校配套政策优先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中心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扶优扶强,充分体现谁改革、谁优先,谁支持、谁受益。
2.推进中心的综合改革。将中心纳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享受国家试点学院的相关政策,支持中心开展教育部专业学位培养试点工作。鼓励中心依据国家政策创新学生招录与选拨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深化高校办学模式改革,使之成为高校综合改革的集聚区。
3.扩大中心人事改革的自主权。中心是依托高校和协同创新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实体,由依托高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制度改革与管理的自主权。支持中心根据实际发展目标和建设需要,积极探索人才选聘、人事管理以及人员考核等改革,建立中心各单位间的协同机制,鼓励人员的互聘与流动。
4.增强中心研究生培养能力。坚持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中心的核心任务与评价重点,大力提升中心研究生的培养能力与水平。在统筹考虑协同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已有存量以及中心研究生计划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增量安排与存量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心研究生招生计划给予专门支持,在安排推免名额方面统筹给予考虑。依托高校和中心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最优条件、最佳环境,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新突破,全面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5.创新中心科研绩效评价机制。支持中心建立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和实际创新贡献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心人员工资和绩效奖励机制,加大对优秀创新团队的激励措施。支持中心科技成果在协同创新单位间联合署名以及按规定共享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成果可在协同体高校学科评估中共用。
6.人才计划向中心倾斜支持。“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大对中心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心人员申报、“万人计划”、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支持中心面向国内外设立相应的中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心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人才培养,对中心公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进行优先支持,扩大中心海外留学人员的招收规模。
7.优化中心的学术环境。支持中心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学科专业,支持协同创新体内具有相应学科授予权的单位依据协同创新需要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以此营造更好的氛围,鼓励中心形成协同创新的团队精神。支持中心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中心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8.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调。鼓励高校和中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服务和贡献赢取更大范围的政策支持。教育部将积极加强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商,逐步争取在国家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培养、对外交流合作、重大研究任务、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中心优先支持。
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协同单位的积极性,从中心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按需给予,合理配置,确保各项政策准确、及时地落实到位。各中心应抓紧完善人事管理、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对外合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机构建设,优化管理制度,细化操作程序,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中心的健康发展和取得实效。
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
第二条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资格。
第三条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统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机构的知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计划目标、阶段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建议名单;
(三)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作用,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参与发展规划制订,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的新方向、新领域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综合咨询和领导小组审定五个环节。
第十条形式审查。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一条专家初审。按照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类型,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认定材料进行集中审议或通讯评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重点审查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需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情况、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运行状况与已有基础、机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与操作效果等。根据专家初审结果,确定进入下一环节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会议答辩。分为集中答辩和现场考察两阶段进行。按照不同协同创新类型,对通过专家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分组进行集中答辩审议。参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择优确定各组的推荐名单。
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专家原则上从集中答辩的每组专家中产生,由学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以牵头申报高校为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的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团队到位与人才培养状况,依托单位政策落实与经费投入情况等,现场随机选择中心部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给出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理工和人文两组分别进行。综合咨询专家组在听取各会议答辩组的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认定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审定。“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初审、会议答辩和综合咨询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和培育成效作为认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
第十六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地方、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任务落实,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
(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
(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
第五章 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参与认定的专家遴选原则:
(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
(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家;
(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
(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学术、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专家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评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原则上高校系统和非高校系统专家在专家初审、会议答辩阶段各占50%。其中A、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C类、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作用。
第二十条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保持动态调整,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邀请未能参加认定工作的专家,将不再保留在专家库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评审行为的专家,将取消认定专家资格。
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
第二十二条参与“2011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按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和推荐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