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点

从“台独”的发展看香港政制改革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4浏览次数:1311

 

南京大学历史学系世界史11级博士生 孙文广

“台独”与香港政制改革本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无甚关联性。然而,如果我们了解“台独”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就会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之间具有很紧密的关联性。

“台独”产生于二战结束之后。当时一些日本殖民者不甘心失去台湾,怂恿台湾的少数亲日分子反抗中央政府,特别是1947年“二・二八”事件后,开始公然推行“台独”活动,并先后在日本、美国成立大本营。但是,由于蒋氏父子实行严厉的反“台独”政策,直到蒋经国去世的1988年,“台独”并未形成气候,在岛内更未产生什么影响。民进党在1986年9月成立之时也并不是主张“台独”的政党,而只是一个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政治联合体。那么,为什么民进党后来能够展现出如此之大的“台独”能量,几乎置两岸于战火之中?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上世纪90年代民进党高举民主自由大旗,与李登辉里应外合,不断推动台湾的政治改革,为“台独”搭建了发展壮大的平台。

随着蒋经国去世、李登辉上台,“台独”分子纷纷从美国回岛活动,并加入民进党,使民进党转变为一个以追求台湾独立的“台独”党。1991年10月,民进党在其五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台独党纲”,声称“依照台湾主权现实独立建国,制定新宪”,至今未变。

此后,民进党不断高举民主自由人权之旗号,发动社会运动,首先要求修改台湾“刑法”第一百条(根据该条文,在岛内宣传鼓动“台独”为犯罪),以扫除在岛内推动“台独”的法律障碍,并于1992年5月获得成功。此后,在岛内只要不以“强暴或胁迫”的方式推动“台独”,而只是宣传、鼓动“台独”,就不算犯罪,这等于是让曾经非法的“台独”在岛内合法化。这一目标实现后,民进党继续高举民主自由的大旗,要求彻底实行政治改革,实现“总统”直选。其时,台湾维持着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法律框架,“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通过民进党的不断造势,1994年8月,台湾“国民大会”“修宪”成功,决定从1996年开始,“总统”实行直接选举。因此,我们现在看到了台湾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地区领导人选举。

修改刑法一百条、实现“总统”直选,这是上世纪90年代民进党政治活动的两大核心目标。它们的实现,不仅使曾经非法的“台独”合法化,且使“台独”份子获得通过选举赢得台湾地区执政权并通过执政资源推动“台独”的机会。公元2000年,民进党就抓住了这个机会,在国民党分裂的情况下,以39%的简单多数赢得了选举。此后,民进党利用执政权大搞“文化台独”和“法理台独”,不仅搅动整个台湾政局,更是恶化两岸局势。

由此可见,“台独”发展成长的路径十分清晰:以民主自由人权为旗号首先扫除推动“台独”的法律障碍,然后要求政治改革,实现台湾地区领导人普选,通过普选上台执政,然后利用执政资源推动分裂活动。

我们如果放眼全球还可以发现,这样的成长路径似乎是主权国家内的地区分裂势力的一般成长路径,如前段时间举行独立公投的苏格兰就是如此。苏格兰独立运动出现于上世纪20年代,但直到上世纪90年代也未取得什么进展。然而,1997年苏格兰争取重新设立苏格兰议会(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时苏格兰议会取消)的努力获得成功,于1999年举行了第一次议会选举。2007年,主张苏格兰独立的苏格兰国家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赢得议会选举上台执政,从此苏格兰独立运动便高歌猛进。特别是2011年苏格兰国家党获得议会多数,组织多数政府后,苏格兰独立运动更是势不可挡,英国卡梅伦政府被迫同意其举行独立公投。虽然公投失败,但公投本身是极其冒险的,致英国于分裂的极危险境地。

事实证明,主权国家管辖之下的某一地区进行政治改革,不仅只关乎该地区的民主与政治进程,更事涉主权国家的主权安全与领土完整,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着特殊历史经历的地区而言更是如此。事实还证明,世界上的分裂势力,通常都是通过搭建实施分裂的平台,如议会或地区领导人直选,再通过选举竞争占据平台,然后通过这个平台来搞分裂的。因此,这些前车之鉴使我们不得不从一个超越香港政制改革本身的层次,来看香港政制改革问题。

2012年10月26日,香港《大公报》发表文章称,“香港近年来确实有一股‘港独’势力在抬头,像病毒一样蔓延得很快”,并称“不同于台湾的‘台独’,也不同于内地的‘藏独’和‘疆独’,香港的主要反对派政党在其纲领中都没有公开明确的独立字眼,‘港独’势力在社会上也不敢公开进行破坏性的对抗,但这种特殊就更加具有了隐蔽性和欺骗性”。在这种情况下,落实香港行政长官普选,一个核心的问题必须面对和解决,那就是既要保证香港市民依法民主选举行政长官,更要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主权安全。而做到这一点的基础,就是要确保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为爱国爱港人士。这样,香港市民依法在爱国爱港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为此,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指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具体规定的法源基础就在于此。根据当前香港的有关情况来看,基本法的规定是十分有智慧有远见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当前,香港泛民派发动“占中”运动已持续20余日,目前还没有结束的迹象。我们应当看到,在香港政制改革过程中,这样的运动迟早要来,现在不来,日后行政长官正式普选之时也要来,这是由香港内外环境所决定的。港外的反华势力希冀借机挑事,港内的“港独”势力希望通过政制改革为日后上台铺路,现在眼看希望要落空,挣扎一下是必然的。但对泛民派而言,应当识时务,改变思路方有出路;而对港府而言,必须要看到另一个问题的紧迫性,那就是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问题,必须要从法律上消除“港独”的隐患。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曾引起香港各界反弹,最终迫使港府暂时收回条文终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而这期间澳门已于2009年通过颁布《维护国家安全法》,落实了澳门基本法的第二十三条。澳门回归祖国比香港晚,在此条文的立法上反倒走在香港的前面。在“港独”势力渐渐抬头,持续的“占中”运动已破坏香港民主法治和繁荣稳定的情况下,是香港再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程序的时候了。民主不是绝对的、无限的,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民主必须要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为前提,否则,它带来的只能是祸乱,伤害的只会是香港人民的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