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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姆扎:联合国仲裁庭或无权受理菲律宾诉求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4浏览次数:1148

 
位于海牙的联合国仲裁庭让菲律宾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提交中菲领土争端案的证据。

 

此前,仲裁庭要求菲律宾充分说明所有问题,包括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及争议的实体问题。菲律宾向法庭提出了13点请求,其中一点就是请求法庭要求中国的国内法必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这部多边条约保持一致。

 

中国和菲律宾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在向仲裁庭提出诉求的过程中,菲律宾做了一件不合常规的事,即它假定法庭对其诉求有管辖权,而根据惯例,法庭对一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应该由法庭决定,而非由当事方决定。

 

目前,仲裁庭已经组成了五人仲裁小组,来自加纳的托马斯?门萨法官(Thomas Mensah)担任庭长,其余四位是法国的让-皮埃尔?科特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法官(Stanislaw Pawlak)、德国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法官(Rudiger Wolfrum)以及荷兰的阿尔弗莱德?松斯教授(Alfred Soons)。

 

菲律宾团队的领导者为该国总检察长贾德里萨(Francis Jardeleza),助手为美国Foley Hoag律师事务所的保罗?雷切尔(Paul Reichler)和劳伦斯?马丁(Lawrence Martin),以及英国的菲利普?桑德斯(Phillip Sands)教授和艾伦?博伊尔(Allan Boyle)教授。

 

中国尚未任命代理人,因为它认为没必要这么做。中国先后于2013年2月和2013年8月通知菲律宾和仲裁庭,中国既不应诉,也不接受仲裁决定。

 

事实上,早在1996年6月,中国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发表了排除性声明,指出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而且中国将这一点通知了联合国。中国还通知联合国说“中国主张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在我看来,中国非常自信地认为法庭对该案缺少管辖权,因为该案涉及主权问题,而主权问题不在法庭考虑范围之内。

 

菲律宾向法庭提出的13点请求如下:

●宣布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须以《公约》为基础;

●宣布中国的九段线主张违反《公约》,是无效的;

●要求中国国内法须符合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宣布美济礁和西门珊礁为菲律宾大陆架上的“水下地物”(submerged feature),以及中国在其上的占领和建筑活动侵犯菲律宾主权;

●要求中国结束在美济礁和西门礁的占领和建筑活动;

●宣称中国在南薰礁和渚碧礁的占领与建筑活动是非法的;

●要求中国结束其在南熏礁和渚碧礁的占领与活动;

●宣布黄岩岛、赤瓜礁和永暑礁属于“岩礁”,以及中国在这些“岩礁”12海里以外主张的海洋权利是非法的;

●要求中国不得阻止菲律宾船只在黄岩岛和赤瓜礁 毗邻海域开采资源;

●宣布菲律宾有权依据《公约》采用群岛基线划定海域;

●宣布中国非法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声索资源;

●宣布中国非法干预了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群岛水域及其外部享有的航行等权利;

●宣布中国应停止“这些非法活动”。

 

菲律宾上述照会和诉状内容太宽泛,向法庭提出的请求太模糊。无论菲律宾如何回避主权问题,其在九段线内攫取某些岛礁主权与管辖权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中国决定不应诉,就表明它不同意法庭对海域划界事务的审理和裁决。未经一国同意,不得让其参与国际仲裁或到庭,这是一种基本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一些分析人士指出,中国不出庭并非没有先例可循。

 

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菲律宾提出的诉求涉及主权问题,而《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所以,仲裁庭可能无管辖权。

 

很多人都发现,菲律宾诉求中的一大软肋在于,它宣称中国只能根据《公约》来主张权利,却没有提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公约》不处理主权问题。

 

借用一位国际法权威的话来说,“菲律宾提出的13点请求,既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又不在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内,仲裁庭无权处理。”

尽管如此,法庭的裁决还是备受关注的。

 

然而,为了实现持久和平,包括声索方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都亟需缓和南海紧张局势。

 

作者哈姆扎系南海中心协同单位中国南海研究院兼职教授。(来源:南海院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