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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克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中的若干新问题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5浏览次数:2171

 
邹克渊:浙江大学国家 教授、浙江大学海洋法律治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法学院哈里斯国际法终身讲座教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情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至今近20年,我国1996年批准该法。去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三十周年,世界各地都组办了纪念会议。



海洋法有其本身的特点。首先,它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分支,国际法的分支有国际环境法、人权法、外交领事法、国际空间法、经济法等十几个,先于当代国家的产生,先于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可追溯到中世纪。



其次,海洋法本身有发展过程,有很强的生命力。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形成了“日内瓦四公约”,包括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领海公约和公海资源公约。当时,因为国共内战的历史遗留,大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华民国,而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由中华民国占据的,所以这四公约是由台湾当局签署的。1960年是第二次海洋公约,期望确定领海界限,因各国有诸多异议,没有结果。70年代初,第三次海洋会议召开。我国于1971年取得联合国合法席位,这个转折意味着中国大陆在外交上,第一次可以代表全中国参加大型的外交会议。因此,我们把1958年的海洋公约称之为旧海洋法,把1973年第三次会议形成的公约称之为新海洋公约。我们对旧海洋公约是不承认、不接受的态度,施行新海洋公约。



但是,由于这是我国第一次参加大型国际海洋会议,外交经验不足,所以缺乏对国家利益长远的规划和战略的考量。根据会议记录,我国当时主要批判了美国和苏联的海洋霸权,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海洋要求,意识形态很强。所以,可以理解为什么现在《海洋法公约》中,缺乏对我国自身利益的条款。与之相反,包括印尼、菲律宾都有关于群岛国家的条款,加拿大对冰封区域的特殊保护也都加入了《海洋法公约》。



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有320条,9个附件。公约中将“海域”划成几部分,包括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等。领海基线之内为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基线之外十二海里为领海,也属于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基线之外的二百海里,大陆架也是领海基线之外二百海里。但需要注意一个例外,如果是宽大陆架国家,大陆架主张可以延伸到三百五十海里。当然,这需要能提出一些地质地貌证据以证明大陆架自然延伸可以成立,并需要经由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确认。我国去年12月份已经提交了东海大陆架延伸的提案。



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海域就叫公海,海底的部分叫国际海底。公海是自由的,公海的水域资源大家都可以利用,而国际海底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其资源开发等。国际海底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深海海底资源的争夺也是今后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趋势。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同,领海是国家领土一部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则是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主权和主权权利是有区别的。



岛屿问题



有关岛屿的条款主要参见《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这跟我们的南海也有直接关系。公约中关于“岛屿”的定义,是指永久性的高于水平面的陆地。这样的岛屿拥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对岩石则有两个限制条件,即没有人类居住条件和没有经济生活。这样的岩石,只有领海,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关于岩石的问题就很有争议,比如冲之鸟岛,我们认为它是个岩石,日本却提前宣布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我国反对,认为根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冲之鸟岛不应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钓鱼岛、黄岩岛关系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国代表已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要将有关第121条的解释放入议程。关于经济生活的解释则分歧更大。



更复杂的问题,涉及低潮高地,与之相联系的是水下的地理构造以及能否对水下的地理构造主张权利的问题。

大陆架概念产生于1945年的《杜鲁门宣言》,它宣布了水下的地质构造的权限,但根据新海洋公约,必须是大陆架上的才可以宣示主权权利,而《杜鲁门宣言》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另一个问题。



另外关于人工岛屿的问题,根据新《海洋法公约》,海底打桩的浮动建筑物,不能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只能有五百米的安全区。目前南海的问题是,一个小岛礁,上面建了很大的人工设施,大于地理自然构造,那么人工设施是否影响自然构造的法律地位?这样的半人工岛屿,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历史性权利和公约权利之间的冲突



1998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共14条。《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提及历史性权利,在领海一章中提及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海湾,但没有具体条款。如今南海问题,我国强调历史性权利,而历史性权利没有被国际社会或周边海洋国家所承认。因此只能从旧海洋法公约中寻找依据。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南海的几个事例,主要是中美对军事利用问题的分歧。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只能享受主权权利和一定的管辖权,其中也涉及科研和环保。公海自由的一些权利可以保留在专属经济区,包括航海自由、飞越自由。但公海自由中还有包括“其他活动”,根据美国的解释,“其他活动”是包含军事活动的,我国则认为不包括。第二个分歧在于,根据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科研活动要得到沿海国的批准。美国认为,像军事勘探等不需要得到沿海国的批准,我国则认为需要。目前中美主要依靠协商机制解决分歧。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依据旧海洋法,领海宽度只有三海里,之外就是公海,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军事利用在旧海洋法中是没有禁止的。按这样的推论,是可以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有军事活动。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一个军事活动是和平目的还是非和平目的,是友好的还是敌意的?如搜集情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尽管不能完全禁止,但应该有一定规制。从国家实践的情况看,发达国家的态度基本一致,如英、美、欧盟;而发展中国家则形成另一方,如越南、泰国、印度、中国,均认为应当禁止或有限制。



联合国总部每年都会召开《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但这些问题尚未提及。现在的主要议程是环境保护和渔业管理。根据海洋公约,公约生效十年后,任何国家可以提出召开对公约的审查会议,提出修改条款,而现今尚无国家提出。之后到底是个案解决还是整体解决,仍要看发展的势态。